大學應享有自主權,評估不應以處罰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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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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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組織法》的改革為改變大學文化打開了大門,掃清了不利于迎接挑戰(zhàn)、解決問題的障礙。
有人認為大學應當在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模式下發(fā)展,應該有所限制并始終接受監(jiān)管,但是我認為大學不能總是被當作未成年的孩子,也不能總用不信任的眼光去看待它們。
給予大學更多的自主權,就是因為我們相信大學有能力改善高等教育!洞髮W組織法》為之奠定了基礎:它使大學能夠更為自由地定位,選拔教師,授予學歷證書,推動學科領域改革,確定合作單位。改革將增加教學機構的財富、豐富大學系統(tǒng),有利于良性競爭。
但是大學要得到更大的自主權,就不可避免地要為其行為向社會作出更為合理的解釋。我們必須記。和ㄟ^培訓、研究以及傳授知識,大學提供了公共服務。保證這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同樣是大學管理者的責任。
因此,在《大學組織法》改革中,加強了國家教育質量評估局的建設。我相信,這將使整個大學系統(tǒng)受益。評估政策至關重要。它能使每個大學發(fā)現(xiàn)不足,同時向各管理層和社會提供關于整個大學系統(tǒng)現(xiàn)狀的信息。
需要強調(diào)的是,評估不是以處罰為最終目的的監(jiān)察機制,也不是一個消極的過程。相反,這是一個使大學實現(xiàn)自我完善的機會。我們應該使講求質量、尊重評估的文化在大學中日益生根。應該把這種文化視為財富,視為能給大眾帶去更優(yōu)質服務的積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