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留學用出生公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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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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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國家一樣,新加坡留學簽證申請材料中包括出生公證。出生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于當事人的國外定居、結婚、求學、謀職、辦理入籍手續(xù)等。
1.出生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可以向出生地或住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后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2.申辦出生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出公證時,在向公證處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身份證明及有關單位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或接生醫(yī)院簽發(fā)的出生證等。
3.辦理出生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公證處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審查以下問題:
(l)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和別名的,應在公證書上同時注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應具體寫明年、月、日,采用公歷。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也可寫到鄉(xiāng)、村或城鎮(zhèn)的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全稱。
(4)公證書中父母的姓名,應寫當事人生父母的姓名。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yǎng),應注明養(yǎng)父母姓名以及從何時起被收養(yǎng)。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如果當事人的父或母已死亡,在證書中應予證明。
(5)如果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證件上的出生日期與境外證明或證件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公證處應認真進行審查,查證問實后,才能辦理公證書。
(6)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部門取得出生證明。
(7)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作為次要證據使用。
公證處受理申請,經查證屬實,依法出具出生公證書。公證書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地點、父母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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